财政部: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
2023-12-29
近日,市场再度传出大消息,财政部通过发布《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财金[2022]87号),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处置方面做出了明确性的禁止行为,其中,明确规定金融企业所转让的不良资产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来源/财政部网站
债务人操作回购自身不良债权其实是不良资产行业内较为常见的现象,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也成了业内一个具有争议的内容。此前财政部与银保监也多次发文涉及过此方面内容,但8月2日财政部发布的87号文将严禁债务人回购自身不良做出了更多解释。
金融企业不良资产对外转让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原则,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严禁暗箱操作,防范道德风险,不得通过处置不良资产进行利益输送。严禁通过虚假转让不良资产,掩盖金融企业真实资产质量情况。所处置的不良资产(包括银行初次转让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后续转让),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原债务人及利益相关方债务重组、资产重整外,不得折价转让给该资产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其中,资产管理公司以批量转让方式购入的不良资产应当主要采取清收、债务重组、债转股等方式进行处置。金融企业应当对不良资产处置建立检查抽查制度,严厉打击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首先,目的是严厉打击通过不良资产处置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再次,银行第一次转让不良资产以及AMC后续转让不良资产,除特定情况外,不得将该资产打折转让给原债务人或者是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关于债务人不能回购自身不良,财政部此前有过多次涉及该内容的通知,但做出明确规定的还是87号文。比如,财政部2005年的发文《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第三条: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原债务企业管理层……等关联人;第四条:除上述限制转让的债权和限制参与购买的人员外,资产公司应……慎重确定债权买受人,防止借机炒作资产和逃废债务。财政部2008年的发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财金【2008】85号)第二十六条:资产管理公司不得向下列人员转让不良资产:……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等关联人。资产公司在处置公告中有义务提示以上人员不得购买资产。财政部2021年的发文《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号)第一条: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及实际控制金融机构(含其分支机构及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对受让主体作了限制性规定,即受让人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的,以及受让人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债务人可以另行提起不良债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转让合同无效。对于明显存在上述主体违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的,执行程序同样不予支持。但是在不良资产实际操作中,很多债务人认为回购自身不良是合理的,首先是信贷超发的后遗症不应完全由原债务人承担,这一部分观点认为早些年大水漫灌导致资金大量无序投放,资本寻求增值催生了上游的庞氏空转层层加码,下游的资产价格上涨,只有部分真实的进入了国民经济,最终引起监管介入以及市场回落,导致大量违约形成。其次是,有些债务人甚至认为,违约的民营企业家既然在违约前能够创造信贷,说明他是能够创造信贷的活跃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中的活跃细胞。对债务人来说,一旦有打折出让债权等减免措施,但凡有能力解决的债务人,依然有动力来解决违约现状。此次财政部87号文在不良资产转让合规问题上给出明确规定。财政部87号文还对不良资产处置其他方面有明确规定。
第六条,强调加强不良资产核销和处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国有资产流失。金融企业应当严格落实“符合认定条件、提供有效证据、账销案存、权在力催”基本原则,加大不良资产核销力度,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对于申请核销的不良资产,应当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和实施必要追偿程序,切实履行对借款人及债务关联人、担保财产等尽职追索,认真查明原因,对于因履职不力等主观原因形成资产损失的,按规定确保相关责任认定和追究到位。对于已核销资产,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权利义务已终结的外,金融企业应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建立核销后资产管理制度,按年度向董事会报告不良资产核销管理情况,包括核销资产情况、已核销资产清收处置进展、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其中,对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核销资产,应当建立统计台账,逐笔跟踪、监测处置进展情况。对已核销资产仍享有的合法权益,金融企业应当做到“账销案不销、追偿力不减、积极查线索、充分维权益”,定期检查追偿情况,切实履行清收职责;建立健全追偿责任制度、明确责任人,并依据追偿效果动态调整不良资产核销授权。对于核销时仍有追偿回收价值的已核销资产,如连续三年以上无实质性清收处置进展,金融企业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和金融管理部门进行报告。 值得注意得是,财政部87号文首次提出无效重组的概念,提到金融企业应当加强资产质量管理,做实资产风险分类,定期对各类资产风险分类开展重检,真实准确反映资产质量,不得以无效重组等方式隐瞒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
无效重组是指:对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进行的债务协议重组(不包括法院主持下的破产重整等司法重组),或者重组后债务人难以实质性提质增效、化解风险的债务重组。不符合条件的债务人一般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务企业,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1)已由国务院国资委或省级人民政府列入“僵尸企业”名单;(2)主要靠政府或企业总部补贴和银行续贷等方式维持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率超过85%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性净现金流为负值,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存在实质性经营风险;(3)因生产经营困难已停产半年以上或半停产1年以上,并经债权金融企业评估复工无望。什么是有效重组?重组贷款包括贷款条件减让,包括借新还旧,广义上还包括续贷,前提条件是企业没有发生严重问题。此外对僵尸企业主要是退出和清理处理态度,防止金融资源过度浪费,这是过去这几年供给侧改革的基本思路之一,尤其是针对两高一剩。处理方式包括破产重组,但是这里的重组并不意味着银行进行贷款重组继续投放金融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