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相对人之间,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在不改变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将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545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一,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
第二,转让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第三,债权的出让人与受让人须就债权的转让达成协议;
第四,债权转让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对于债权转让时需不需要通知保证人的问题,根据原《担保法》第2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根据上述规定,《民法典》实施前,债权人转让债权需要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但之前的规定并未要求债权转让需要通知保证人。就此问题,《民法典》做出了新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第1款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另根据《新担保制度解释》第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纠纷案件时,可以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九条、第七百条、第七百零一条、第七百零二条等关于保证合同的规定。据此,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第三人担保人的,该转让对第三人担保人不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546条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大家注意,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无效,而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再根据《民法典》第696条的规定,对于有保证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备注:债权转让有效,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696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转让是有效的,只是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综上,根据《民法典》的最新规定,债权转让不仅要通知债务人,还要通知保证人。对于债权人而言,建议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要积极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通知债务人和保证人,并留存好相应的证据。但值得注意的是,为有效防范风险,债权的出让人通知债务人的时间应当是在收到受让人对价之后,从而避免受让人与债务人恶意串通,损害债权让与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出现。对于受让人而言,在受让相应债权时,要提前做好尽职调查,对于债务人或保证人下落不明的债权,要谨慎受让,必要时可委托律师对相应债权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民法典》未明示受让人可以代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受让人在受让债权前,应该积极督促并协助债权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除通知债务人外,还要通知保证人,有多个保证人的,全部都要通知到,不要遗漏保证人,对于债权人的通知义务(方式和期限等)要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为防止受让的债权在法律上存在瑕疵,受让人还可以要求债权的转让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民法典》未明示受让人可以代债权人履行通知义务,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最高院的倾向性意见认为:在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时,应当将债务人是否知晓以及能否确认债权转让事实作为认定债权转让效力的关键。在可以确认债权转让真实性的前提下,不应否定受让人为该通知的法律效力。受让人直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亦可认定为通知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在相关诉讼材料送达债务人时,该债权转让通知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