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非银机构监管司司长刘学生公开撰文《在发挥特色功能中实现非银机构高质量发展》表示: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与此同时,制定出台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办法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是由国务院出台,不良资产行业内法律地位最高的一部,被称为“基本大法”。在其诞生20年后重新修订,而“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办法”或是一部全新的规章制度,对资产管理开展业务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
非银机构监管司司长刘学生在文章中阐述:国际上,不良资产管理机构通常作为临时危机管理工具使用,在完成政策性任务后即清算关闭或回归。我国是少有的有大型资产管理公司长期存续的国家,且这些公司均为持牌金融机构。刘学生还表示:一直以来,全国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始终是我国金融体系风险出清的重要渠道,批量转让市场份额常年保持在80%以上,并在有力维护区域金融稳定、有效阻隔实体企业风险向金融体系扩散蔓延、支持房企纾困和保交房、助力地方政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
非银监管线条要引导资产管理公司在不良资产处置专属领域做专、做精、做优、做强。一是持之以恒加强监管制度建设。坚持依法监管,始终在法治轨道上加强和完善非银监管。加快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制定出台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业务监管办法等。此外,推动新修订的《消费金融管理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稳妥落地实施。比如,在第二章公司的设立和业务范围中,只限定了其从四大行政策性剥离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比如,第十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其收购的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时,可以从事追偿债务;对所收购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进行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重组;债权转股权,并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及债券、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经营活动并未对非金融机构及非银不良贷款收购处置做出规范。目前来看,这两种不良资产已经发展成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营业务。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金来源上只有两个渠道,一是划转中国人民银行发放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部分再贷款,二是发行金融债券。但目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扩大,化解金融风险的压力增加,资金来源也成为其展业的掣肘。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最终损失,由财政部提出解决方案,报国务院批准执行。经过20多年发展,四大AMC手中累积了不少风险资产,险些把自己做成不良,但未走市场化风险处置路线,而是由财政部出面解决。中国华融引入中信集团作为战投,即财政部牵线搭桥。不良资产处置已经市场化的前提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累积的风险或不能再由国家兜底。诸如此类不合时宜的条款还有很多,就不再一一列举了。
于是在2023年10月,央行行长潘功胜做了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情况的报告中首次提到,要推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
据不良资产头条了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指引》这是一部针对金融资产管理开展业务的具体细节进行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其总体思路,五大AMC将主要围绕金融不良资产收购处置、实体经济纾困和不良资产开展的其他业务三个方面提升产品服务的供给质量。
非银机构监管司司长刘学生文章的主旨是实现非银机构高质量发展,提出以提升监管能力作为推动其高质量发展的出发点、以防范风险和强监管严监管作为非银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如此看来,正在修订和制定的两部不良资产法律法规亦是围绕上述主旨展开。我们分析:一方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面对地方债、房地产、中小金融机构等重点领域隐患的暴露,使命已发生重大变化,此外,之前在商业化转型期间高度依赖房地产,缺乏业务创新,在实体经济方面纾困不够,自身盈利模式已经无法适应全新的市场,所以,监管层要从政策、法律法规上予以引导和控制。近日,中投公司对三大AMC的尽调已经告一段落,三大AMC股权划转给中央汇金也即将明确。毫不夸张的说,2024年是行业变革之年。不良资产头条梳理:从2000年至今有23部,涉及行业管理、公司治理、业务操作、风险防范和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具体如下(按发布时间排序):
来源:不良资产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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