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挽救企业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之一,但重整程序在破产企业完善治理结构、优化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发挥上还有局限性,企业只是避免了暂时性破产清算,难以真正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还有可能重蹈覆辙,因此,重整制度在挽救企业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合规在挽救企业方面具有独特功能,在重整程序中引入企业合规,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同时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的案例,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本期策划文章既展现了进一步加强重整程序挽救企业的司法实践探索,又提出了重整程序引入企业合规的具体路径和制度构建,希望能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的思路。
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协调并行之路径
——以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为例
一、破产涉刑企业纾困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千山药机等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件的审理情况
三、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协调并行的理论基础
四、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协调并行模式的路径设想
新时代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强调守法经营是任何企业都必须遵守的一个大原则,企业只有依法合规经营才能行稳致远。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危困企业重整拯救提供了根本遵循。近年来,国内重整企业或拟重整企业涉刑事的案例不断增多,对其中绝大多数企业而言,其破产原因往往与犯罪行为或其成因密切相关,如在审理重整案件时仅考虑化解债务及经营危机,不对其涉刑问题进行处理,即使企业短暂渡过困境,最终也可能重蹈覆辙。要想真正意义上实现重整制度的拯救价值,可考虑借助近期风头正劲的企业合规程序,从源头上消除该类债务人的破产或涉罪原因。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药机)等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是湖南省内第一例同时适用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的试点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与借鉴意义。笔者便从该案的审理经过出发,试就两类程序的协调并行路径进行讨论。
笔者通过梳理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破产企业涉刑案例发现,绝大多数企业破产的原因往往与其治理过程中的合规问题有关,其中严重的不合规行为,例如财务造假、挪用资金等也会使债务人陷入刑事犯罪的泥沼。在这些案例中,债务人的破产原因与其犯罪成因具有一定耦合性。但从现有案例的裁判效果来看,大部分重整案件仍仅停留在化债层面,即名义上消除破产原因,使债务人暂时摆脱资不抵债或缺乏清偿能力的囧境;少数案件能够关注到债务人未来经营,能够有意识地盘活债务人名下资产及业务,提升公司经营造血能力及偿债能力;但鲜少有案件能够关注到债务人的合规问题。
对于破产涉刑企业而言,其错误的发展、运营习惯才是其陷入破产、犯罪境地的主因,如不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前述所谓化债、恢复造血能力等重整成果将成为无根之水,债务人难以真正意义上实现重生。而在破产重整制度中,无论是债权人还是法院,往往关注的是债务人的偿债方案及未来经营能力,合规运营并非首要重整目标,由此也导致债务人缺乏完成合规整改的必要激励,即使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能够暂时依靠破产管理人监督,但在重整程序彻底终结后,债务人很可能回归之前的无序经营状态,最终再次陷入危机。当合规不带来任何价值时,注定流于形式,企业建立合规计划、改善公司治理就难有积极性。
(二)刑事案件办理可能对破产重整程序推进产生不良影响
1.刑事侦查措施较为粗放,可能影响管理人履职
涉案企业被刑事立案后,侦查机关为调取一切与证明企业有罪或无罪相关的证据材料,可能对涉案企业的生产资料等有关文件、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一系列措施,例如,在一些经济类犯罪中,企业财务账簿往往是侦查机关扣押的核心文件。同时,为保证办案质量及办案效率,侦查机关在早期侦查过程中,往往会采取最大范围的保全措施,不可避免地会超出涉案合理范围,且基于案件办理流程、保密等诸多考虑,一般难以及时归还,可能导致管理人清产核资、债权审查、重整投资人招募等工作基础资料长期缺失,造成重整程序拖延甚至空转。
2.刑事强制措施可能导致核心经营人员缺位,使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停滞
基于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无论采用单罚制还是双罚制,均需追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由于目前绝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健全现代化企业管理制度,尤其是一些对业务、市场熟悉度或专业性要求较高的民营企业而言,其维持正常经营对核心管理人员有着极高的依赖性,一旦该等主体在刑事案件中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判处实刑,将严重影响债务人正常经营,甚至导致企业失去重整价值。
同样地,基于债务人对其核心管理人员的高度人身依附性,一旦该等人员缺位,企业将失去与法院、管理人对接的最佳协调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清产核资、债权审查、资产追收等各项重整工作均可能遭受不同程度影响,导致重整程序效率低下。
千山药机成立于2002年10月24日,曾为湖南省药械包装行业龙头企业,于2011年5月在深交所创业板公开上市,是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曾先后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等10余项荣誉。2018年,受市场环境、金融监管及公司转型过快等多种因素叠加影响,千山药机财务状况急剧恶化,公司股票最终于2020年7月14日被深交所决定终止上市,遗留了复杂的债务及股民利益保护问题亟待解决;同时,公司日常运营、财务管理混乱,风险频发,实控人、财务总监等核心管理人员涉嫌刑事犯罪,公司生产经营举步维艰。
1.重整案件审理早期阶段
为支持退市公司重整自救,妥善解决遗留问题,衡阳中院在充分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意见后,于2020年11月12日分别裁定千山药机及其两家子公司破产重整,并于2021年7月1日裁定将千山药机等3家公司与湖南千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另外4家公司合并重整,由衡阳高新区管委会发起设立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重整期间,一方面,根据管理人申请,法院积极协调相关方解除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中止执行程序,有效保全和维护了破产财产;另一方面,法院依法批准债务人继续经营并自行管理财产及营业事务,维持了债务人经营网络稳定。通过全面深入适用重整程序的相关配套制度,为后续适用企业合规程序留存了宝贵的经营基础。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章“关联企业破产”等相关规定,法院采用实质合并方式审理千山药机等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有效回应了债务人日常运营、财务管理混乱的客观现状,通过将各关联企业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各成员的财产作为合并后统一的破产财产,由各成员的债权人在同一程序中按照法定顺序公平受偿,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因债务人非合规经营造成的不公平清偿局面,填补了债权人的部分损失。
2.重整案件与企业合规程序协调并行阶段
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刑事犯罪,千山药机实际控制人及数名高管被长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由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因核心管理人员缺位,债务人生产经营陷入停滞。基于债务人此前多次招募投资人均未成功的“自重整”现状,唯有保障相关人员正常履职,才能维持公司赖以生存的经营基础。在了解有关情况后,衡阳中院第一时间与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取得联系,并报告重整案件审理进程,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将对千山药机实际控制人等的刑事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成功帮助其回到工作岗位。
另外,与一般破产企业不同,千山药机陷入债务及经营危机的原因并非产品、服务质量不达标,或生产工艺、创新能力落后,而是公司在治理过程中缺乏合规意识及有效的治理机制,致使出现融资、财务管理混同、信息披露违规等不当行为,并最终陷入困境。为此,法院及管理人指导千山药机于2021年7月向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提交启动企业合规程序申请及企业合规建设承诺书。经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核准,千山药机成为湖南省内首批企业合规试点单位,由长沙县人民检察院及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对千山药机启动企业合规考察,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正式交轨。
3.重整计划批准阶段
2022年8月,千山药机等7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优先债权组、职工债权组、税款债权组、出资人组高票通过,普通债权组通过人数占比达到90.26%,但因个别机构内部决策限制等原因,草案通过金额未达法定要求。在当时,企业合规程序已经到了关键的收尾阶段,如在此时重整程序陷入停滞,甚至转入破产清算,必将导致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管理人、债务人等长期以来的努力付之一炬。
为此,法院积极同有关部门沟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经研究后于2022年9月21日强制裁定批准千山药机等7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草案已经代表绝大多数利害关系人利益的前提下,法院及时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审慎适用强制裁定措施,有效衔接了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确保二者协同推进,防止因为重整程序拖延导致债务人错失宝贵的重生机会。
4.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在多方努力下,通过适用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千山药机生产经营现已逐步恢复生机,走上正轨。在风险控制方面,千山药机已全面系统地制定了合规计划及合规风险地图,并逐项予以落实,经营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2022年10月,经过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的考察和评估,千山药机已如期完成合规计划的预定目标,初步建立了合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得到加强,全员合规意识明显提升,达到有效性标准。在科研创新方面,重整期间,债务人累计申请制药装备、微型胰岛素泵、医药包材相关专利258项(含PCT国际专利41项),其中实用新型108项,发明专利82项,外观专利68项。2022年10月,千山药机荣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该称号系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给予企业的最高荣誉称号和评价)。在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目前债务人员工总人数470人,2023年上半年发放职工薪酬2252.96万元,2023年1月至9月缴纳职工社保432.32万元,全面支持了地方就业保障工作。
在新产品研发方面,在涉刑实控人等回到岗位后,千山药机仅用半年时间便研制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BFS超高速直线连续式吹灌封一体机、IBFS大容量吹灌封四合一塑料瓶输液生产线等新产品,有效填补了行业空白,为医药装备行业带来巨大变革,并成功取得市场订单4359万元。在财务指标方面,债务人2022年实现营业收入约10061万元,2023年1月至9月实现营业收入约9416万元,另有已发货未确认收入、在手合同订单或框架合同预计订单超过6000万元, 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同比将显著增长。另外,债务人部分新产品研发已接近尾声,即将投放市场,未来公司还将取得新的经营增长点。
在千山药机等7家公司合并重整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与检察机关携手开创了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协调推进的崭新工作模式,在整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同时,为企业重整、经营创造了各项便利条件,不仅让民营企业领略到了法律的威严,也体会到了法律的温情,真正实现了让公司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从源头上解决了企业陷入破产及犯罪境地的根本问题。
(一)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在实现目标上具有同一性
首先,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兼具企业挽救与社会利益维护的相同目的。现代破产法不仅具有清算价值,还具有重整价值,它是给市场主体一次再生的机会。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提出:“努力推动企业重整和和解成功,促进就业、优化资源配置、减少企业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重要目标之一,也是人民法院商事审判工作服务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大局的必然要求。”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再次强调:“抓住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按照发展改革委《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加快僵尸企业出清,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的拯救功能,加强对陷入困境但具有经营价值企业的保护和救治。”而检察机关全面开展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也是旨在督促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完成合规整改,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达到挽救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保证经济有序运行的目的,最终实现企业犯罪的源头治理。
其次,破产重整和企业合规程序均系在维护司法公正的基础上防止社会利益失衡的制度设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会纪要)对破产保护理念的诠释,既包括及时发挥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又强调通过平衡债权人、债务人、出资人、员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整体价值最大化。而企业合规程序的内涵亦不局限于“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这一单一层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明确将合规整改机制的成果落脚于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市场以优胜劣汰为一般规律,该两类程序之所以能脱颖而出,给予企业二次机会,一方面是因为企业自身具有拯救价值,且推动企业重生能实现债权人等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一家企业消亡,不仅可能带来职工安置、债权人维稳等各类问题,一些大型企业、上市公司消亡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金融稳定及地方营商环境。
最后,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都以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健康发展为最终落脚点。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而为营商环境提供全面的司法保障,必然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刑事手段对市场主体进行立体式保护。在2020年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之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企业合规整改机制的目标定位就包括“服务‘六稳’‘六保’,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而破产案件办理常年作为评价法院参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业绩的核心指标之一,参照九民会纪要的规定,破产审判“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在目标上的高度统一,为二者协调并行提供了重要基础,强强联合是最为妥当的处理方式。
(二)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在诉源治理工作上具有协同性
完善诉源治理机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的重要改革任务,人民法院应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推动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纠纷,是法院解决人案矛盾的治本之策。
破产案件要实现诉源治理,需先追溯债务人资不抵债的原因,从而根本上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如前所述,绝大多数企业是因未做到合规经营陷入破产及犯罪境地,而单独重整程序中缺乏对债务人合规经营的激励机制,此时便需要借助企业合规程序中得天独厚的刑事激励机制。涉刑企业的合规建设经评估具备有效性的,检察机关可以参考评估结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变更强制措施、不起诉的决定,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从宽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这对已构成犯罪的涉案企业而言,无疑是避免其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变相剥夺贷款、上市等资格,乃至彻底丧失社会信用、破产清算的唯一路径。因此,从诉源治理的角度出发,要想真正根除破产原因,不可避免地需要借助企业合规程序及其相应的激励机制,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在工作开展上有天然的协调性。
(三)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协同并进是践行能动司法的必然要求
破产程序的实施宗旨,是要保证对债权人的公平、有序清偿和对债务人正当权益的合理保护,并进而实现对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秩序的维护。而基于对社会整体利益和经济秩序的干预性,破产法必然要考虑到案件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经济效果。为回应社会治理的时代需求、保障全体公民权益的政治目标、增强国家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法治框架内展开的能动司法具有正当性。破产重整制度本身就是能动司法创造的产物,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强调:“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注重做好当事人的释明和协调工作,合理适用破产重整和和解程序。”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坚持能动司法,需以司法行为的最终社会效果为导向,对于破产涉刑企业而言,仅靠重整程序即简单的司法干预,无法完成对债务人的全面拯救,需要引入企业合规程序,调动公司主动完成合规整改的积极性,从而达到预防企业再次犯罪或破产的效果。同时,破产重整程序中法院、管理人等对债务人的监督均具有一定的临时性,即使其企图通过主动干预,也只能短暂实现公司合规运营,唯有债务人主动选择企业合规程序,健全合规治理机制,培育合规文化,才能实现企业行稳致远的目标,因此,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统筹推进企业合规工作,符合能动司法的指导要求。
能动司法要求强化政策考量、目的考量、利益衡平和价值判断,主张通过法律解释、漏洞补充和法律拟制等方式,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法官裁量权的行使不仅要具有合法性,还要兼顾合理性、效益性;不仅要着眼于案件审理,还要融合企业治理与社会治理;同时要关注破产法律规范与其他部门法的协调问题。
当破产程序与企业合规程序并行于同一企业时,司法机关不能仅着眼于事后司法救济,而要积极发挥司法对社会治理事前、事中的干预作用。事前即指破产法院在债务人已涉嫌犯罪但尚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前,积极协调检察机关推动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进入企业合规程序。
同理,当处于企业合规程序的涉刑企业已达到破产条件时,刑事案件中的办案机关也应及时配合推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并在对相关人员、生产资料等采取强制措施时,充分考虑重整案件的审理需要,支持法院、管理人及债务人开展纾困工作。
事中即指破产法院作为主导破产程序的主体,必须关注破产法与刑法、刑事程序法的协调问题,积极与刑事办案机关保持沟通,尽可能减少刑事程序对破产程序的干扰。在破产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或企业合规程序中合规整改计划确定前,若两文件内容上存在交叉,且对利益相关方有重大影响,应充分征求各方意见,避免两程序相互掣肘,导致纾困工作陷入僵局。在检察机关判断企业合规建设是否具有有效性、决定是否对企业作出不起诉或程序上的从宽处理时,应提前向破产法院、破产管理人乃至主要债权人了解企业相关情况,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多方听取意见,确保已妥善维护债权人等群体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已就后续处理方案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
鉴于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分属破产法与刑事程序法调整,如要真正意义上实现二者协同并进,则必须考虑破产审判与刑事审判所保护法益以及权利救济方式的兼容性问题。在法益保护层面,刑事案件一般仅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被害人利益、被告人利益的平衡保护;而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重整案件中,除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外,还要实现债务人、出资人、职工等各方主体的共赢。在利益救济方式层面,刑事审判通过惩罚、改造、教育犯罪行为人,使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救济。刑事审判对各方利益的救济主要表现为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修复如初,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需根据被害人、国家、集体所受物质损失情况作出裁判。同样,在企业合规程序中,根据《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第三条的规定,企业除需完成合规整改外,还应当退缴违规违法所得,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缴纳相关罚款。而破产案件的处理无法让各方利益恢复原状,其并非以企业债务的百分百清偿为目标,所追求的是相互竞争的债权人之债权受偿利益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的公平处理,破产案件中的法官中立性表现为破产程序中诸项权利的破产清偿顺位的妥善设置,法官的裁决结论不偏向于某一个或某一类权利人的权利清偿利益。
利益平衡是现代法的精神。倘若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得到债务人的全额退赃退赔,必然有损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公平清偿利益。且由于刑事案件中对被害人、国家和集体物质损失的救济都是基于相关方的债权请求权,则理论上其物质利益也可以在破产程序中得到充分救济。因此基于公正司法的要求,笔者建议发挥破产程序平衡多方利益的优势,妥善安置刑事案件所涉各利益相关方,对于存在违法所得的债务人,由破产法院与刑事案件办理机关协力区分破产财产与被害人财产,在不影响债务人继续经营的前提下督促其及时返还,必要时应当由有关部门居中协调,避免两类程序相互干预。在无法区分破产财产与被害人财产时,应及时通知被害人申报债权,由管理人依法予以审查,并监督破产企业对该类债权及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及相关罚款等,依照重整计划的规定公平完成清偿。
(三)多方合力,建立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协同机制
现代社会强调服务型治理理念,其精髓在于“治理主体积极主动地介入社会关系,提供更多可能性策略,加强商谈,促进合作,满足需求,形成多元公共行动体系”。在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中,只有充分调动公检法机关、政府部门及社会各界力量,深入挖掘府院联动机制内在价值,才能较好地实现企业拯救、社会治理的共同目标。由于破产涉刑企业存在的问题一般复杂多样,对国家治理能力的挑战更大,社会公众对司法保障功能的要求度也更高,仅在时间、形式上协同推进破产重整与企业合规程序,无法彻底解决现实难题。只有建立司法、执法、行业监管等协同机制,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会共治,才能真正拯救危困企业,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在法院运用司法权的过程中,首先要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绝对领导,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行动方向,与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等共同服务僵尸企业清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商环境优化、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国家改革发展大局。其次,要建立起多部门的协同配合机制,在破产重整的各个环节为企业合规工作预留接口,实现全流程贯通衔接。再次,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治功能,加强与行业协会的对接、深化协同,形成监管合力。有学者建议组建统一的合规监管人行业协会,引导合规监管人执业者自发地向破产重整等行业交叉领域跨业沟通交流、拓宽行业边界。最后,探索和加强司法信息化建设,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促进破产重整、企业合规、行政监管工作深度融合,及时传递司法信息,打破各方沟通壁垒,协助债务人修复社会信用。